第一节 运动功能重点的一般原则
随着显微外科技术的广泛应用,周围神经损伤修复的疗效有明显提高,但仍有一部分病人因神经损伤过于广泛严重而不能进行神经修复,或神经修复后功能无恢复或恢复不全,对这部分病人需作肌腱移位术、肌腱固定术、关节融合术、骨阻滞术和关节囊折叠术等重建肢体功能。其中以肌腱移位术最为常用,本节将重点加以叙述。
肌腱移位术应遵守如下的原则:
一、肌腱移位的时机
应根据神经损伤的原因、部位、范围、修复情况、术后观察时间及年龄进行综合分析。凡因损伤部位过高、损伤范围大、缺损过多或伤后时间过长而无神经修复之可能者,应尽早进行肌腱移位术。有条件进行神经修复者,术后应定期密切观察其功能恢复情况,观察时间应根据其损伤平面而定,一般应观察6月以上,经临床与电生理检查证实修复的神经无恢复或无进一步恢复征象时,应尽早进行肌腱移位术重建功能。若修复的神经功能尚在恢复中,应继续延长观察时间。婴幼儿查体欠合作,术前肌力检查不确切,术后不能配合进行功能训练,应在4~5岁以后才进行肌腱移位术。
二、移位肌腱的选择
在选择移位肌腱应考虑下列四方面问题:
1、肌肉的强度 选择作移位的动力肌应有足够的强度。肌腱移位后其肌力较术前一般均减弱1级,应选择5级肌力的正常肌肉为动力肌,才能得到满意的效果。
2、肌腱的活动幅度 移位肌腱的活动幅度可直接影响肌腱移位的效果。据测定腕伸肌、腕屈肌的活动幅度为33mm,指深屈肌70mm,指浅屈肌64mm,指总伸肌50mm,拇长屈肌52mm,拇长伸肌58mm,拇短伸肌、拇长展肌28mm。在选择移位肌腱时应考虑到这一点。把活动幅度小的腕伸肌移位至活动幅度大的指
屈肌腱则不能获得较满意的屈指功能。应尽可能选用活动幅度相近的肌肉作动力肌。
3、移位肌腱应尽量选用同类肌,如无上述条件,可选用协同肌。选用拮抗肌移位,术后需经较长时间的功能训练,且不如转移协同肌发挥作用大。
4、肌腱被移位后应不致因此而发生相当或更大的继发功能障碍。术后损伤的肌力和所得的新功能两者之间须加以衡量。
三、关节活动度
肌腱移位前,相应诸关节被动活动度应正常。关节强直、活动受限或关节不稳定者,均不宜作肌腱移位术,术前应予以预防和纠正。周围神经损伤后,相应肌肉瘫痪,肌力丧失,肌力平衡遭到破坏,易发生挛缩畸形。故从神经受伤之日起,即应开始经常被动活动相应关节或用支架保护,以保全关节的被动活动度。若因疤痕粘连挛缩应以松解;若为骨的成角或旋转畸形,应手术矫正。
四、移位肌腱的组织床
移位肌腱必须位于健康的软组织床内,并有良好的皮肤覆盖。移位肌腱的隧道应位于皮下,且要足够宽广,以利滑动。若位于瘢痕组织内,易形成粘连而导致手术失败。肌腱接合部不可置于腕管内,以免发生粘连。
五、移位肌腱的方向和张力
移位肌腱走行方向应取直线,不宜弯曲成角,以免发生力的损失而使移位肌腱作用力减弱。如果确需使用该肌移位,应利用滑车重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