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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科护理纠纷剖析及自我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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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23 03:54: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健康观念的转变,人们对物质和精神生活文明程度不断提高,法制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强化。因而,护理纠纷的发生呈上升趋势。骨科护理中存在的一些所特有的问题更加容易引发护理纠纷。如何认清形势,更新观念,提高满意度,防止护理纠纷,实现自我保护,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1  骨科护理纠纷剖析

  1.1  护理措施不到位  老龄化社会的形成,使老年骨折病人增多。由于种种社会因素造成老年病人住院没有家属陪护的现象比较普遍,加上护理人员编制不足的客观原因给护理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压力,为了完成日常工作,而忽略了生活护理,以至出现老年病人坠床、便盆使用不当擦破尾骶部皮肤形成褥疮、术后使用热水袋而出现水泡等现象[1],给病人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

  1.2  专业技术不熟练  搬动病人是骨科护士的基本功。无论是转移病人,还是给病人翻身,护送病人做各种检查、治疗,给病人更换衣服、床单、沐浴,都需要搬动病人,因此掌握正确的方法至关重要。然而,有的护士知识缺乏、经验不足、基本功不扎实,操作起来手忙脚乱,不能正确掌握搬动要领,造成病人心理紧张和恐慌、疼痛加重或意外损伤,以至不能很好地配合治疗和护理,影响疗效。

  1.3  法律意识不强  在骨科病人中,由于交通事故或工伤造成骨折的病人占多数。受伤方与责任方之间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利益问题,如费用的问题、能否确认工伤的问题、能否参加社保的问题等。有的护士法律意识不强,说话随便、擅自公开病人的有关资料,侵犯了病人的隐私权、自主权。造成双方矛盾激化,最后总是利益受到损害的一方把矛盾转加到医院头上。
 
  1.4  解释不到位  手术多是骨科病区的一大特点,医生大部分的工作时间是在手术室。病人住院接触最多的是护士,护士承担了有关用药、治疗、预后、护理、费用、主管医生的业务水平等问题的解释工作。常规性的问题是不难解释的,但有些问题就不太容易解释了,如: “我的病到底是手术好还是不手术好?”,“植入的钢板螺钉是用进口的好还是用国产的好?”等等。将一些早已问过医生的问题再来问护士,无非想确定一下医院是否有欺诈病人的行为。遇到这种情况,如果护士不具备很好的与病人沟通的能力和技巧,解释不到位或不恰当,很容易造成病人的误解,甚至会对有些讲话断章取义。一旦手术没有达到预期的目标时,病人或家属马上就会到医院来讨个说法或上法院告医院。

  1.5  健康教育不到位  病人骨折后尽管诊治及时,手术成功,用药得当,也往往难以避免在身体某些部位遗留不同程度的功能障碍,表现为形态、能力、社会适应力等方面缺陷或下降而带来的后遗症。因此,健康教育工作是骨科护理的重头戏。健康教育内容广泛,如疾病知识,心理健康,饮食指导,功能锻炼,用药、治疗、检查、手术注意事项、出院健康指导包括来院复诊的时间等。在实际工作中,有的护士不重视健康教育工作,出现了病人在不了解自己病情的情况下过早下地、过早活动发生钢板断裂,因为疼痛而错过了功能锻炼的最佳时机造成关节僵直、肌肉萎缩甚至丧失功能,股骨头置换的病人由于翻身或坐姿不当造成脱臼,术前病人没有配合禁食而推迟手术时间,出院后因不按时复诊出现了异常情况而没有及时发现等,导致纠纷的发生,行为过激者影响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

  1.6  超越护士职责范围  医疗工作和护理工作是两个相对独立的学科,医生和护士分别拥有不同的权利,承担不同的责任。护士不能超越职责范围,随意决定、变动、更改或不执行医嘱。有些护士把医护之间的感情处事用在工作上,如值班医生睡觉了,病人发生了一些疼痛、发热、呕吐等常见症状,护士为了不影响医生休息,不去叫医生,在没有医嘱的情况下凭经验擅自给病人服药、打针而出现意外,随意给病人松解绷带、搬动肢体,造成不良后果。

  2  自我保护

  2.1  加强法律意识  学习我国有关法律知识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了解病人在就医时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懂得在护理中如何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护患双方合法权益,避免侵犯病人权利[2]。做到学法、懂法、用法。

  2.2  增强责任意识  护理工作面对着“人”这一特殊的服务对象,一切为病人着想,保持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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