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纪念《执业医师法》(下称《医师法》)实施5周年,2004年1月8日上午8:30时至12时,中国医师协会浙江调研组在浙江医师协会的配合下及上海达库咨询有限公司的支持下组织医学专家、医院院长及有关卫生行政人员共20余名代表,在杭州梅地亚宾馆5楼会议室进行了座谈,他们的意见表达了全省124200余名医师的心声。 代表们充分肯定了《医师法》实施5年来对医师资格的准入、规范医师的行为、保护医师的合法权益所起的重大作用。同时,根据5年来在贯彻实施《医师法》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意见。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医师法》应对医师协会的性质、组织形式及权利义务作出明确规定 代表们认为:现行《医师法》关于医师协会的规定,只有第7条一句话,“医师可以依法组织和参加医师协会。”对于医师协会的性质、组织形式、权利义务等均未作出明确规定,这是很不够的。由于医师协会的性质不明确,使中国医师协会根本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代表们一致认为,中国医师协会既是医师的维权和自律性组织,这就决定了中国医师协会是医师的法定行会组织,凡取得了医师资格的都必须成为中国医师协会的当然会员。只有每一个医师无一例外地都是中国医师协会的法定会员(即不允许自由退出,若有医师自行退出医师协会,便等于自行丧失了医师资格)。只有这样,中国医师协会才有可能发挥对医师进行维权与自律(惩戒)的作用。正如律师协会一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就明确规定:“律师必须加入的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加入地方律师协会的律师,同时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否则,律师协会便无法行使其行业自律的作用。然而,在《中国医师协会章程》中却规定:医师可以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医师协会,这样,中国医师协会就同其他书法协会、钓鱼协会那样,是一个可以自愿加入的组织,这种性质的组织显然是无法实施维权和自律职能的。因此,在修改《执业医师法》时,应增加“医师协会”一章,以明确规定医师协会的性质、组织形式、作用、职责及权利义务等。 二、《医师法》对医师的权利保护不力 这是医师们反应最多也是最为强烈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医师的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没有保障 《医师法》第21条第5项虽然规定了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但对于违反该规定的应当受到怎样的惩罚?只是在《医师法》第40条中作了“依照治安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性规定。在讨论中,浙江医师协会秘书长周郁鹤主任医师、浙大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院长工程院院士郑树森教授、浙大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院长陈鹏副院长、浙江省立同德医院院长关章穆等均认为,医师实施的是救死扶伤的天职,责任非常重大,社会对医师的要求也很高,是出不得半点差错的;医院作为一个治病救人的场所,是一个比其他任何重要机关都更为重要的场所,是容不得有任何干扰的,甚至连大声喧哗都是不允许的。因此,对医师执业的保护,只有原则性或一般性规定是远远不够的;除一般性规定外,更应当有像保障司法和行政执法那样,必须制定专门性的或具体的“干扰医务工作秩序罪”、“妨碍医务罪”和“侮辱医务人员罪”等罪名或规定才行。否则,保护医生的合法权益必将成为一句空话。近年来,发生在全国各地的愈演愈烈的砸打医院、殴打和侮辱医师的事件,甚至杀害医生的事件也时有发生,就是证明。在不当的舆论导向下,法律对医院和医务人员几乎是没有任何保护措施,现在病人可以在医院里为所欲为,砸打医院、殴打侮辱医生、在医院里设灵堂、停尸闹丧,偷盗病案资料等什么事都可以干,而医务人员面对病人的殴打侮辱,只能是“骂不还口,打不还手”,除非是医生被打伤了或被杀害了,公安部门一般是不会对医院和医生进行保护的,使医生的人格尊严和生命安全几乎无任何保障可言。 2、医师的待遇太低 中国是人口最多的国家,占世界总人口的22.5%,而卫生投入却只占世界卫生总投入的1%,比许多发展中国家还少。现在国家对医院的投入是越来越少,据海宁市医院长反映,去年国家对该医院的投入只占全院总支出的0.1%。过去药品的收入,一般要占医院总收入的50%左右。现在,医药分家,实行药品让利,几乎断了医院的财路。去年全省药品让利为4.5亿,这就意味着全省医院要比去年少收入4.5亿,仅浙大医学院一附院1家医院1年的药品利润就要少7千多万。一方面国家减少了对医院的投入,另一方面又要进行医药分家及药品让利,这样做的结果,无疑是“既要马儿跑又要马儿不吃草”,加上每个医院每年都有大量的逃费欠费问题,有的医院已难以为继。据世界卫生组织透露的数字表明:中国医师的工资待遇在全世界医师中排名中倒数第一。许多院长指出《教师法》明文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待遇不得低于公务员的平均水平。”然而,在《医师法》中对医师的待遇却无任何法律保障。医师这一职业是一项十分崇高的职业,因此,世界各国医师的社会地位都是很高的。郑树森院士说:“社会地位多是通过工资待遇来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