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shengren 发表于 2021-2-25 09:49:18

对IRB、作者署名的体会

本帖最后由 moshengren 于 2021-3-1 09:34 编辑

      看到王教授在中华手外科网站上连续发帖普及宣传学术交流国际准则、论文写作方法及要求、学术道德等,我深受触动。这些年我投稿、发表了一些文章,也犯过一些自己以为很小但其实很大、很无知的错误。因此借着王教授普及这些规则的机会,我介绍一下我对投稿过程中一些易犯、易忽视错误的认识。
      1.IRB      我们经常在文章中看到或写到“This study was approved by the 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但绝大多数人对这句话的真正意义并不了解。目前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很多医疗机构都有机构监察委员会(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 IRB),而国内绝大多数医疗机构还没有。大家需要注意的是这个IRB翻译成中文并不是伦理审批委员会,我之前一直以为IRB就是伦理审批委员会。后来在汤教授的指导下才认识到这个错误,IRB与伦理审批委员会的职责并不一致。      IRB这个机构是为了确保临床相关任何研究有益于社会的一种预防监督机制,是对科学研究最主要的监督方法。所有临床相关研究必须在IRB的监督下进行。IRB是对有人类受试者参与的科学试验进行的监察审核。科研的初衷自然是希望对大家都有益,但怎么才算“有益”,不能仅凭科研人员的一方之言,而且由于科研的专业性,使得科学试验在科研-社会-受试个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平衡,因此就需要有个比较可靠的机构,能够对每一项试验进行审核,以确保受试者的权益、安全受到保护。此外,IRB也要监督、调查研究工作中是否有不当使用临床资料、数据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发生。      在欧洲和美国,所有与人类相关的研究都需要IRB的批准,即使是临床回顾性研究,因此欧洲和美国作者写的文章中都必须提供批准此次临床研究的伦理委员会名称及其批准号。正确的程序是我们在进行任何临床研究之前,都要先得到IRB的审批,将本次研究的目的、参与的人员及每个人的责任、研究负责人、所需查阅病历的年限、病例数、病种等在IRB备案,得到审批后才能回顾既往的病历、进行随访,然后写文章投稿,在文章中声明“这项研究已得到IRB的批准”,并提供批准号。为什么要这么做呢,因为IRB可以随时核实、审核你文章中的数据,包括研究中包含的病例数、时间段等,以检查是否有数据造假等学术不端发生。一旦IRB发现研究者在研究过程中违反了学术规则,它有权利终止该研究,甚至不允许这些研究者以后再进行任何临床研究。而且,如果以后投稿的杂志编辑发现文章有数据造假嫌疑,也会首先让作者单位的IRB进行调查、审核。   没有得到IRB审批的文章是不能向杂志投稿的,甚至会议论文也不行。但是由于目前我们国内很多医疗机构并没有IRB,那么我们在投稿的时候不能写“已得到IRB审批”,应该如实声明,即说明本单位没有要求这类文章需要审批,这个是正确的。那么杂志社编辑、审稿人会自己判断文章数据的可靠性,判断是否需要核实这些数据。      以后我们国内很多医疗机构肯定会逐渐成立IRB,进一步加强对临床研究、资料的监督和审查,论文的真实性会得到很大程度的提高,将树立我国科研诚信的形象。
      2.文章署名      作者署名是论文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首先我们应了解并不是任何一个参与研究的人都可以成为作者,只参加了小部分工作或实验,或对研究仅提供协助者,不能列为作者,可在文末“致谢”中表示感谢,当然没有参与研究的人更加不能成为作者。为了区分作者和其他贡献者,国际医学期刊编辑委员会(ICMJE)制定了所有期刊都可参考的满足作者要求的标准:1.对研究思路或设计有重要贡献,或在研究工作中获取、分析或解释数据;2. 书写论文或对论文的重要内容进行了重要的修改;3.最终确定将要发表的论文版本;4. 同意对研究工作的各个方面承担责任,确保与论文任何部分的准确性或完整性有关的问题得到恰当的调查和解决。      论文作者必须是直接参与论文选题、设计、研究、资料分析与解释的全部或部分主要工作,或撰写论文关键内容,能对论文内容负责。作者署名顺序一般由作者组集体决定,力求准确、公正。为了减少文章发表后作者对署名排序的矛盾,最好在研究工作开始前协商好。一经发稿,排序一般不允许再作改动。如果在稿件提交或发表后要求删除或增加某位作者,期刊编辑会向所有作者和被删除或增加的作者寻求解释并签署协议声明。        第一作者:对研究贡献最大的人的名字通常排在最前面,为第一作者。共同第一作者:有时两名或多名作者对论文的贡献都很大,无法区分谁的贡献更多,可以采取“共同第一作者”的署名方式,并说明These authors contributed equally to the work。       其他作者:其他作者根据贡献大小依次排序,一般不存在共同第二/三作者的说法。       通讯作者:一般是指课题的总负责人,承担课题的经费、研究设计、文章的审核,是在稿件提交、同行评议和出版过程中与期刊进行沟通的主要责任人。共同通讯作者:特殊情况下,如研究内容较多,有些论文会需要带两位或多位通讯作者,称为共同通讯作者。一般杂志不鼓励共同通讯作者和共同第一作者。当然作者也可以写信与杂志沟通,或许杂志会接纳作者的要求。      很多人托关系、托人情想在一些文章中署名,这是错误的行为,不应该有这种情况。他们只关注到署名后所带来的学术、社会和经济影响,却忽略了论文作者对文章应承担的责任。所有作者责任都是一样的,如果论文有问题,每个人都会被追究责任。通讯作者和第一作者应对整个研究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担负最主要责任。通讯作者需确保保存了研究文件、数据,并其真实性。尽管与期刊沟通的是通讯作者,但也应将投稿时的文章、俢回意见、修改的图表等以及最终接收的文章发送给所有列出的作者,以得到所有作者的同意。
      3.数据真实性      所有期刊对数据的真实性都有很高的要求,杂志质量越高,要求越严格。在审稿过程中如审稿人或编辑对文章中的结果或结论有所疑虑的话,会要求作者提供原始数据,数据处理过程,一些杂志社会有专门的统计学专家,会对原始数据进行认真核实和重新计算、统计。一旦期刊认为文章有造假嫌疑,会联系通讯作者以及该单位的IRB进行进一步调查,如确认文章数据有造假,会对稿件撤稿,同时会将这些作者拉入黑名单,数据不真实的论文作者进入黑名单是很常见的。一旦进了黑名单,今后论文都不会被接受。在大多数情况下,即使有一篇论文因学术不端而被撤稿,也会导致主要违规的作者被工作单位开除。杂志社同时会将对文章的调查结果和撤稿通知公之于众,以告知其它杂志对这些作者及单位的文章要更谨慎对待。
陈靖南通大学附属医院手外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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